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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专职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28浏览次数:次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专职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

湘一师党字〔2010〕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新万博体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学院统筹规划、统一领导辅导员队伍建设。

第三条 辅导员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院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和塑造学生健全人格的导师。

第二章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水平和工作艺术。

(四)密切关注学生的心理状况,做好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积极参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基础性工作。

(五)经常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研究,与时俱进,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学生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主动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定信念。

(二)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引导学生养成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三)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全面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学生安全防护教育工作;高度重视并及时处理学生反映的问题,把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及时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学院的安全和稳定。

(四)熟练掌握有关学生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教育并督促学生遵纪守法;掌握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做好有关情况的统计工作;认真做好学生学杂费的催缴工作。

(五)认真组织新生入学、军训工作,抓好学生的国防教育;深入学生班级、课堂、宿舍,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状况,切实抓好学风和班风建设,每周必须跟班听课一次以上。

(六)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做好其特困补助、勤工助学、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宣传、教育和催还贷款等工作;做好大学生城镇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七)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

(八)积极组织、指导学生参加素质拓展教育和校园文化建设等各项活动。

(九)参与学生宿舍的安全教育与卫生管理工作,每周深入学生宿舍两次以上,每月全面检查一次以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解决学生宿舍中存在的问题。

(十)加强党团组织建设,指导学生党团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发展培训、学生骨干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工作。

(十一)新进辅导员必须入住学生公寓一年以上。

第三章 辅导员的选聘与配备

第六条 学院专职辅导员按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1:200的比例配备,学生人数较少的系(部),必须保证有1名以上专职辅导员。

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纪委、监察处会同相关系(部)人员组成考核小组,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院党委审定。

第八条 辅导员的选聘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原则上应同时具备“211工程”大学全日制本科和“211工程”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者优先。

(四)辅导员应是中共党员,学业成绩优良,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得超过30周岁,在校期间担任过学生干部者优先。

第四章 辅导员的管理

第九条 专职辅导员任职至少为四年。

第十条 辅导员一般要在本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才能报考在职研究生。报考在职研究生,必须报告系(部)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并经系(部)集体研究同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无故调离工作岗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调离工作岗位的,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系(部)提出调岗书面申请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学院批准后方可调岗。

第十二条 辅导员实行学生工作部(处)与系(部)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处)是学院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辅导员的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培训、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十三条 系(部)要加强对专职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辅导员的工作情况,指导和督促专职辅导员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辅导员必须严格遵守所在系(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辅导员工作问责制度。学生反映不好或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所带班级学生发生重大恶性事件及刑事案件的辅导员,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辅导员所在系(部)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对辅导员进行问责,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处理或处分。

第十五条 学院支持、鼓励辅导员开展学生工作研究,探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内容、新方法和新途径,积极参加学院、系(部)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调研。辅导员每学年至少要撰写一篇学生工作调查报告或公开发表一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研究论文。

第五章 辅导员的培养与发展

第十六条 学院把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学院努力为辅导员创造优良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在职培训和进修。

第十七条 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要求评聘相关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 优秀辅导员可以破格提拔使用,优先推荐(免试、单考)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以后专职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系(部)学生干事、团总支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军事理论以及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专职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

(一)硕士研究生毕业的辅导员,行政晋级实行“一、四、七制”,即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一年且考核称职的可定为副科级,连续工作四年并被评为院级以上优秀辅导员一次以上的可定为正科级,连续工作七年并在正科级任期内被评为院级以上优秀辅导员一次以上的可定为副处级。

(二)本科毕业的辅导员实行“三、六、九制”,即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且考核称职的可定为副科级,连续工作六年并被评为院级以上优秀辅导员一次以上的可定为正科级,连续工作九年并在正科级任期内被评为院级以上优秀辅导员一次以上的可定为副处级。

(三)除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15年后转入行政岗位的仍享受相应行政级别待遇外,辅导员离开辅导员工作岗位后不保留行政级别。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专职辅导员特殊补贴,补贴的发放与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辅导员按200元/月(按10个月计算)的标准发放特殊补贴。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履行工作职责,每月发放值班补助300元/月(按10个月计算)。辅导员入住学生宿舍免住宿费,水电费由学院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章 辅导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学院每年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对专职辅导员进行一次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辅导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核采取分项评分的办法进行,分个人自评、学生评议、系(部)考核、学生工作部(处)考核和附加分五个方面,其中个人自评占10%、学生评议占20%,系(部)考核占40%,学生工作部(处)考核占30%,附加分作为评优参考。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优秀辅导员”比例为在岗辅导员人数的20﹪。同时,学院建立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制度,奖励标准及办法按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于年终考核不称职的辅导员,系(部)领导和学生工作部(处)领导对其进行戒勉谈话,且当年不得提拔或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者,按学院人事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学院纪律,造成恶劣影响者,按学院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调离辅导员岗位或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适应于学院专职辅导员。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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