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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28浏览次数:次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精神,我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团结、群策群力,促进学院改革和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把我院办成高水平的师范学院而努力。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院党委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院长工作汇报,讨论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人事分配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等。

(三)审议决定权:

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等。

(四)评议监督权:

监督各级领导干部, 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院领导和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优质服务、为人师表,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以系、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凡我院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代表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销、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按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二)就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正式代表具有表决权;

(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书育人、优质服务、为人师表活动,在建设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群众工作,发挥桥梁作用。

第十一条: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选举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成员任期四年。

第十三条:全体代表会议,一般应每学年召开一次,大会作决议、决定和选举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并有全体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由主席团作出决议并向代表说明。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由主席团作出决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定。

第十五条: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全院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通过的决定,应认真执行。

第十六条:我院教职工代表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代表额为全院教职工人数的20%。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主席团人选的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立项提案的落实,并经常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四)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工会制

201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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