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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面向校内公开招聘辅导员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7-01浏览次数:次

  为加强学生教育管理队伍建设,改善辅导员队伍的结构和素质,提高学生管理水平,我院决定面向校内公开招聘辅导员若干名,具体招聘事项如下。
  一、招聘条件
  1. 我院在岗在编教职工;
  2.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工作表现良好;
  3.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5.本科及以上学历;
  6.身体健康。
  二、招聘待遇
  1. 学院把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学院努力为辅导员创造优良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在职培训和进修。
  2. 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要求评聘相关专业技术职务。
  3. 优秀辅导员可以破格提拔使用,优先推荐(免试、单考)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以后专职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4.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系(部)学生干事、团总支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军事理论以及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
  5. 学院根据专职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
  (1)硕士研究生毕业的辅导员,行政晋级实行“一、四、七制”,即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一年且考核称职的可定为副科级,连续工作四年并被评为院级以上优秀辅导员一次以上的可定为正科级,连续工作七年并在正科级任期内被评为院级以上优秀辅导员一次以上的可定为副处级。
  (2)本科毕业的辅导员实行“三、六、九制”,即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且考核称职的可定为副科级,连续工作六年并被评为院级以上优秀辅导员一次以上的可定为正科级,连续工作九年并在正科级任期内被评为院级以上优秀辅导员一次以上的可定为副处级。
  (3)除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15年后转入行政岗位的仍享受相应行政级别待遇外,辅导员离开辅导员工作岗位后不保留行政级别。
  6. 学院设专职辅导员特殊补贴,补贴的发放与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辅导员按200元/月(按10个月计算)的标准发放特殊补贴。
  7. 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履行工作职责,每月发放值班补助300元/月(按10个月计算)。辅导员入住学生宿舍免住宿费,水电费由学院给予适当补助。
  三、报名时间、地点
  1. 报名时间:2010年6月30日至7月10日
  2. 联系人:(人事处)曾老师 (学生处)吴老师
  3. 联系电话:(人事处)0731-88228227 (学生处)0731-82841069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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