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来源: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9-10-28浏览次数:次
湘一师院字[2010]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处分等级
第二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后果、认识态度、悔改表现,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构成犯罪者,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认错态度好,主动终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二)检举其他重大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的。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同时违反多项纪律的;
(二)多次违反纪律的;
(三) 为他人作伪证或者故意捏造事实的;
(四)群体违纪中为首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的;
(六)对检举揭发的人实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三章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学生违犯政治纪律者,按《湖南省教育厅新万博体育政治纪律及违犯政治纪律暂行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条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学校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教育能认识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仍无正确认识,态度不端正,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如属于过失犯罪,视情节、事实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依照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以上七天以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七天以上十天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天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如属无问题释放者,可免予处分;
(六)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警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收看、复印、传播淫秽物品者。
1.凡登录黄色网站,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视频资料等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复制、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组织、参与或者宣传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学校和社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造成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通过网络散布违反宪法、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严禁各种赌博行为。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再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赌博组织者,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盗窃、抢劫、勒索、诈骗、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窃、勒索、诈骗、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作案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两次及以上盗窃,无论财物价值大小,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盗窃、勒索、诈骗、非法侵占公私财物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按本条例第七条相关条款执行;
(四)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者,除退赔非法占有财物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盗用他人(单位)账号、密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用谎言或其他手段编造假情况,欺骗同学和组织骗准请假者,以旷课论处;骗取助学金、贷款、奖学金和荣誉者,取消所得奖助学金和荣誉,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反或破坏学校教学、生活秩序的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有意损害公物或把公物据为己有者,除按价赔偿外,并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桌椅墙壁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乱踢、乱写、乱画、乱刻,造成不良影响者,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情节和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先动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伤及更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事后又聚众滋事、报复对方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有意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聚众斗殴,持械行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参与者均给予留校察处分;
(八)凡肇事、打架斗殴者,须对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费用;
(九)纠集校外人员进校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校外人员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对侮辱、殴打教职工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作息规定,影响他人作息者,视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午休、晚上就寝后、白天和晚自习时间(节假日、星期六和星期天白天除外)打扑克、下象棋或从事其他活动,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者(经学生工作处批准组织的比赛除外,但应尽量注意不影响他人),初犯者,没收工具,写出检讨;重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无正当理由,爬墙、爬栏杆进入校区、宿舍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在学校期间,男女交往有以下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寝室留宿异性者,留宿异性寝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管理人员批准,擅入异性宿舍楼和寝室者均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学生办理结婚证必须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如要生育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不报告或不办理休学手续隐瞒真相,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教育教学活动时间)5学时以内者,写出书面检讨;无故旷课6-10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符合以下条件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无故旷课达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无故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无故旷课31-4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无故旷课41-5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无故旷课达50节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对考试(考查)作弊者,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擅自成立社团、创办刊物、组织老乡会、同学会等的策划、组织人员,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其他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校期间,私自下河、下湖、下塘游泳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在餐馆、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酗酒、甩砸酒瓶等物及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私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烫斗等违章电器,在宿舍走廊等场所生明火、破坏公共设施者;
(三)因成绩、奖惩、实习、就业等原因寻衅滋事者;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函及包裹者;
(六)未经允许私自留宿外人者;
(七)未经准假外宿,经教育不改者。
第二十三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按自动退学处理。在此期间发生的各类问题,均由学生自行负责。未超过两周者,每天按6课时计算旷课,按本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涂改、伪造证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者负责。
第五章 处分的职责划分及程序
第二十五条学生违纪事实及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处分建议等由各学院学工办和教务办具体办理。
第二十六条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学院决定并公布,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各学院整理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各学院整理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八 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意见的学院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和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 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属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生拒绝签字的,由送达人员(两名以上)、辅导员、受处分学生同班同学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说明,视为送达。特殊情况不能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可以采取邮寄或者公告等方式送达,处分决定应送交本人或其监护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一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处理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对受处分的学生的其他处罚:
(一)享受学生助学贷款者,受到违纪处分后,立即中止其贷款,经6个月以上考查证明其确有显著悔改表现者,可以重新申请助学贷款;
(二)享受奖学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停发其奖学金;
(三)凡受处分者,受处分学期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十五条毕业班学生违纪达到留校察看处分标准的,给予记过处分,按结业生对待,受处分1年后,本人提出申请,由其所在单位出具其思想和工作表现证明,申请补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撤消处分程序:受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受处分六个月后,可以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并由学院考察决定是否撤销对其的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由所在班、学院写出鉴定材料,根据其受处分后的表现,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决定是否撤销对其的处分;表现一般者延长察看期(但察看期最多不超过两年),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凡学籍挂靠新万博体育:的其他学校学生,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