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29浏览次数:次
(湘一师院字[2012]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内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校内一级财务单位、二级核算单位。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和产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对建立健全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使用及其安全完整负全部责任。
第二章 货币资金审批权限和支付程序
第五条 学院各类资金使用应按照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执行,各单位在学院核定的预算额度内,应厉行节约,保证重点,有计划地安排本单位的经费支出,加强预算执行的内部监督,严格货币资金支付审批。货币资金支付审批管理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资金:学院各类投资项目,包括对校办产业投资、对外经营投资、对外联合投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等,必须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充分考虑投资风险和规避风险的措施,并一律报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七条 向外出借资金审批:校内单位不得随意向校外单位借出款项。确需向外出借资金的,按“三重一大”文件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一)支付申请。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前到财务部门送审报账资料原件,打印审批单(审批单须注明款项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按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审批申请。固定资产购置、大型维修、图书等资金支付必须按项目进度申报用款计划。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关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申请,审批人必须拒绝批准。
(三)支付审核。财务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货币资金支付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审核无误后,编制会计凭证,经复核人员复核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审核编制的会计凭证,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岗位分工及人员职责
第九条 现金出纳和银行出纳是货币资金的直接管理者,对货币资金的安全负直接责任。现金出纳和银行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条 现金出纳和银行出纳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现金出纳职责
(一)严格按照现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审核人员、复核人员盖章后的记账凭证办理现金收款、付款业务。
(二)收、付款时首先要对凭证进行认真的复核,对数字不符、手续不全的凭证不予付款;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盖收付讫签章,并加盖出纳员印章。
(三) 库存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每天结账后库存现金余额与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核对相符,如出现差错要及时查清,特殊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查找原因,妥善处理。月度终了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要与现金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四)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超出限额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挪用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五) 妥善保管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确保其安全完整,不得丢失。
(六) 妥善保管保险箱钥匙和密码,不得随意交给他人,保险箱不得为他人代管现金等私人物品。
(七)财务POS机主要用于学生或其他个人缴款刷卡,暂不用于财务报销或暂借款的电子结算,收费员负责保管操作POS机及其附件,必须妥善保管操作密码,确保POS机的安全,如果管理人员变动,应办理交接手续。
出纳必须做到“日结”并打印日结清单,根据日结清单上的汇总金额、转账流水与当日实际发生交易进行逐笔勾兑,保证日结日清。收费员使用POS机产生的单据,随当日会计凭证一并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 银行出纳职责
(一)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审核人员、复核人员盖章后的记账凭证进行认真复核,办理现金支票和各种转账业务。
(二)办理完每笔银行收付款业务后,要在记账凭证上加盖银行收讫、付讫签章,并加盖出纳员印章。妥善保管空白银行票据和收回作废的银行票据。
(三)认真准确地填写银行票据,如实填写单位名称、款项用途、资金来源,票据须内容清楚、数字准确、填写完整。
(四)认真管理银行账户,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与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
(五)打印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定期报告单位领导,以便领导及时掌握资金变化情况,合理调配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六)对购买的银行支票要分账号登记支票号码。对填错的支票要加盖“作废”章,与重新开具的支票存根一起装订作为原始凭证。
(七)妥善保管财务印鉴,建立财务专用章使用登记簿,对非日常财会业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在登记簿上登记,注明时间、内容、经办人。
第十三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接触货币业务,任何单位均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全过程。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
(一)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该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各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使用和开支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现金开支范围如下:
1、支付给临时外聘人员的稿酬、讲课费等劳务报酬;
2.向小商贩等个人支付农副产品的采购价款;
3.出差人员的差旅费;
4、零星费用的报销
5.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采购支出;
(二)在现金开支范围外,确因特殊情况需用现金支付的,5000元(含5000元)以下由单位领导批准;一次性支付现金5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一次性支付现金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50000元以上,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再报院长审批。
(三)各独立核算单位要按银行核定限额控制库存现金数量,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超限额的现金须及时解交银行。当日因故未能送存银行的,须报告单位负责人,妥善保管,损失全赔。
(四) 非独立核算单位收取的各类现金收入应于收款当日送缴财务处,因不按时上交所发生的损失由单位自行承担。各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挪用公款。
第十五条 各独立核算单位要按月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若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按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任何单位取得的资金均应及时进入单位银行账,不得设立“账外账”。
(二)财务部门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按月按银行账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经核算科负责人审核,报财务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联合签字后,与当月凭单一起保存。
(三)单位的“未达账项”要逐笔落实,及时处理,未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
(四)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填写完整,交会计加盖银行预留印鉴或填写支票密码后,送开户行办理收付款业务。银行票据存根粘贴在付款凭证后,送交会计保存。
(六)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七)银行出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时,应在交接清册上注明交接空白票据种类、编号,印鉴的名称,承兑汇票的份数及明细,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后分别保管。
第五章 票据和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七条 出纳负责银行票据的管理,要设立备查簿分类记录银行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和注销情况,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出纳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印鉴),会计负责管理单位负责人财务用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财务印鉴,特别是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支票专用章等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 会计负责发票或收费票据的管理,要对发票或收费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和注销专设登记簿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各类票据填写应真实准确、实事求是、合乎规范。开具的票据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或送交银行。作废票据要加盖“作废”章,作废发票或收费票据随存根整份保留。
第二十一条 用完的发票或收费票据应及时登记注销。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票据。发票销毁要填写销毁发票登记表,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报请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同意方可销毁。任何人不得出借、挪用任何票据。
第二十二条 单位撤销或学院勒令收回其独立核算权时,相关单位应向财务处交回财务印章和空白发票、支票等。如不按时交回导致遗失、被盗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校内各核算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情况检查制度,不定期抽查各单位货币资金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定期组织盘点查库,检查现金账是否做到日清月结,账实是否相符;检查是否有私设“小金库”行为;对出纳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定期组织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检查,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是否设置备查登记簿,票据的保管是否存在漏洞,票据领用、移交、注销经办人是否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定期检查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要加强会计凭证和账务的日常复核和年终稽核,重点核查支出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超越权限的审批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定期检查出纳与审核、复核、会计档案管理等不相容岗位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有无混岗现象。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责令限期纠正和完善。发现严重违纪等重大问题,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大额现金使用申请单
年月日
申请人 | 单位(项目)名称 | |||
使用现金 事由 | ||||
金 额 | 人民币(大写):? | |||
单位(项目) 负责人意见 | ||||
财务负责人意见 | ||||
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