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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财务报账若干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28浏览次数:次

(湘一师院字[2012]45号)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济行为,建立健全学院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财政法规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类报账业务应提交的原始凭证

1、费用类(如差旅费、接待费、文印费等)

(1)与该项支出相关的批示文件(有批示的);

(2)合法、真实的发票;

(3)其他应提交的原始凭证。

2、办公用品、耗材的购买支出

(1)中标通知与采购合同(大批量采购的);

(2)与该项支出相关的批示文件(有批示的);

(3)合法、真实的发票;

(4)具体详细的物品清单(经手人、验收人签章);

(5)其他应提交的原始凭证。

3、各类设备、图书集中采购项目支出

(1)中标通知与采购合同(零星采购除外),如有变更还应提交补充合同;

(2)相关项目预算批示文件;

(3)经相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联合签署的验收报告和资产管理处已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的记录;

(4)合法、真实的发票;

(5)其他应提交的原始凭证。

4、修缮类项目支出

(1)中标通知与合同;

(2)相关项目预算批示文件;

(3)经相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联合签署的验收报告;

(4)合法、真实的发票;

(5)经院领导批示确认的审计报告(结算时提交);

(6)其他应提交的原始凭证。

5、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

(1)中标通知与合同;

(2)相关项目预算批示文件;

(3)合法、真实的发票;

(4)经相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联合签署的验收报告;经具有合格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的、学院领导认可并批示的审计报告(结算时提交)。

(5)其他应提交的原始凭证。

二、报账程序

1、各类经费的报账,原则上应由报账员按照报账项目类别备齐原始凭证,交财务处审核后领取报账单。

2、凡属固定资产项目的报账,图书资料需到图书馆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入库审核签字),其他固定资产均需交资产管理处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在发票上标注已登记。

3、按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规定权限审批。

4、办理报账并支付款项。

三、报账的相关规定

1、专项经费实行经费使用事前审批制度。专项经费在使用之前,由经费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需求,按照经费开支分类,提出详细的经费使用计划,按照经费审批程序,经主管院领导和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财务处按照项目进程,根据审批后的经费使用计划,负责经费报销工作。

专项经费开支主要分为基础设施建设费、资产购置费、办公经费、差旅费、人员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校外人员的各项费用)、交通费、招待费等。

资产性专项经费全部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资产购置,对应经费全部形成固定资产,如基本建设费、大型维修费、设备购置费、实验室建设经费、图书购置费等;

经常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办公经费、差旅费、人员经费、交通费、招待费的开支,招待费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15%;

活动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办公经费、差旅费、人员经费、交通费、招待费的开支,招待费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20%,活动性专项经费不得报销与本项目工作无关的费用,也不得报销不在本项目实施时间之内的费用。

2、各项开支的报销,必须取得合法的、内容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并按业务类别、预算口径和资金渠道分类,由业务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部门负责人在发票背面空白处分别签名,按规定程序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会计人员在审核凭证时,必须严格按制度办事,做到一切开支合理合规合法。

3、经费审批一律一事一批,对同一业务不得化整为零,分割处理。

4、学院各项接待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由学院党政办审核、财务处负责人复核签字,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5、设备购置费、专项维修经费按规定审批程序立项后方可实施,其开支由归口管理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审批。

6、职工(含借调人员、临时工、外教、离退休人员)工资、岗位津贴、抚恤金、遗属补助等,由人事处领导审批签名加盖该部门公章,经学院有关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会计人员办理。

7、各种社会保障支出,由人事处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学院有关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会计人员办理。

8、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按国家和学院规定比例提取。

9、奖助学金、学生困难补助等,由学工部门申报,奖助学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经学院有关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会计人员办理。

10、各项代管经费由代管部门按报账的审批程序审批。

11、教职工探亲、工作调动差旅费由人事处负责人审核。

12、如果请款人有尚未结清的借款,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予办理新的借款和报账业务,特殊情况须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13、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除工资、奖金、出差人员随身携带差旅费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外,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使用转账支票,支票有效期限为10天,持票人应在出票日起10日内办理完付款手续。为便于学院资金安排,较大金额的财务开支,用款部门需事先通知财务处,待备足资金后开支。

14、所有财务单据的签字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签名、签字一律不能签在凭证的左上方,以免凭证装订时被遮盖。

15、每周星期五和每月月末最后两天为整理账务的时间,不办理报账业务。每年12月20日前必须完成所有借款报销和还款手续(培训和住院费除外),以保证财务决算的正常运行。

四、经费监管

学院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将对财务预算经费使用情况、审批报账程序进行不定期抽查,部门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后,学院将按有关规定由审计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五、附则

学院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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