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5-28浏览次数:次
一、投保险种
平安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
二、保险对象
18岁以上的在职女性职工,
三、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均为一年。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平安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
二、保险对象
18岁以上的在职女性职工,
三、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均为一年。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险种 金额 |
性妇科癌症 |
乳腺癌症 |
原位癌 |
保险费 |
保险金额 |
10000元 |
10000元 |
5000元 |
20元/人 |
五、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原发性妇科癌症”(原发性乳腺癌症除外),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妇科癌症保险金额给付该被保险人“妇科癌症(非乳腺癌症)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原发性乳腺癌症”,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乳腺癌症保险金额给付该被保险人“乳腺癌症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保单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续保无等待期)初次患“原发性妇科癌症(包括原发性乳腺癌症)”,保险人向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六、投保手续
投保单位准备好被保险人名册(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二份并盖单位公章。
七、理赔服务
意外伤害医疗索赔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被保险人报销门诊医疗、急诊医疗、住院医疗费用时,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2、门诊、急诊的原始病历、出院小结和其它检查、化验项目的原始凭证;
3、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原发性妇科癌症”(原发性乳腺癌症除外),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妇科癌症保险金额给付该被保险人“妇科癌症(非乳腺癌症)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原发性乳腺癌症”,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乳腺癌症保险金额给付该被保险人“乳腺癌症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保单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续保无等待期)初次患“原发性妇科癌症(包括原发性乳腺癌症)”,保险人向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六、投保手续
投保单位准备好被保险人名册(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二份并盖单位公章。
七、理赔服务
意外伤害医疗索赔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被保险人报销门诊医疗、急诊医疗、住院医疗费用时,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2、门诊、急诊的原始病历、出院小结和其它检查、化验项目的原始凭证;
3、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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