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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审前公告2014(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17浏览次数:次

  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教育部新万博体育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受党委组织部的委托(湘一师组函字〔2014〕1号),报请学校领导同意,审计处决定成立审计组,对彭剑飞、佘向军俩位同志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为全面真实地了解掌握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济责任情况,并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审计同志及审计组成员:
  

序号

被审计同志

 

 

职务

审计组

 

1

彭剑飞

继续教育学院

主任

  强 禹小英

王高见 李志坚

2

佘向军

图书馆

馆长

  强 禹小英

王高见 李志坚

 
 
  二、审计范围及内容:
  以被审计同志任职期间(重点审计2009年4月至2012年7月)部门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等,重大事项和问题可以追溯至以前年度。
  三、审计时间:2014年10月8日至11月31日
  四、审计组联系方式:
  电 话:0731-88228177(审计处办公室,二办公楼104室)
  电子邮箱:584508681@QQ.com
  五、审计人员纪律:审计期间,审计人员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条例之规定: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告审计单位就餐的,费用自理,据据实支付。
  (三)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审计工作所需交通工具,由审计机关自行解决。确因审计工作需要临时使用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时,要据实付费。
  (四)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五)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信和办公用品。
  (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监督电话:0731-88228206
  电子邮箱:hnysjwb@126.com
  本公告公示期从被审计部门收到审计通知书至审计结束为止,请学校相关教职工给予支持配合,实事求是、公正负责地提供信息和反映情况,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予以监督。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审计处
                                              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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